法律援助这一惠及弱势群体的民生制度,长期以来却因诸多原因面临难以维系的尴尬境地。承接案件的援助律师,往往也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的情况,由此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1月16日,晚报记者从云南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近期制定出台了《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已开始实施,今后法律援助律师“走过场”将受严惩。
据了解,云南省于1998年始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全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50多个、专职工作人员500多人。2007年,云南省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不断加强。据统计,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年超过万件,并逐年较大增长,目前已经突破了两万件,云南法律援助机构10年一共援助10万余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每天办案30件。
到目前为止,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近500家,从业律师达4000多人,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8万余件,担任法律顾问4000多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到1200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有3000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各类法律顾问近5000家,每年提供法律咨询30余万人次。
有关人士坦言,对于越来越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群体,仅靠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是不能满足其需求的,必然要将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给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基层法律工作者除正常的法律服务业务工作外,还要抽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承担法律义务宣传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补贴微乎其微。譬如在查找资料、调查取证等方面都要相关的经费支出,有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要自己来支付承担相关费用。对于靠法律服务谋生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低标准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等也是法律援助中心所面临的普遍问题。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中遇到的情况纷繁复杂,即使他们倾尽全力去帮助当事人,有时也未必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很可能会涉及到法院、公安、建设、工商、档案、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虽然受援助的当事人不用交纳代理费,但牵涉到案件的其他一些部门却要交纳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也使得不少已申请了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往往因为交纳不起费用而中途退却。
据介绍,目前云南省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数量和能力与需求严重不相适应。同时,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随着办案数量的不断增加,办案补贴、宣传费用、培训费用等各项费用不断增大,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于法律援助范围、申请“门槛”等原因,并非每一位申请到法律援助的群众都能因此而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位法律援助工作者介绍,在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很多的案件得不到法院司法救助和相关部门的协助,不仅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被动,而且还使得困难群众得不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服务人员的不足,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记者了解到,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办案人员因为经费等问题,在法律援助案件上搞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从而导致法律援助的质量下降。
一些律师还认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没有什么油水可捞,于是办案的思路不清晰,调查取证工作不认真细致,导致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由于受到经费的制约,有些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存在应付交差、走过场现象,证据材料收集不齐,这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产生直接影响。
据了解,《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有13条,分别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办理、归档、监督检查形式、考评标准以及奖惩等7个环节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考核。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采取的6种形式,包括调阅评查卷宗,参加庭审旁听,对受援人进行回访调查等;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每个程序每个环节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该《办法》还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考评标准作了细化规定,分别规定了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考评标准和要素;明确规定了行业协会的协助义务。规定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考评结果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年检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明确规定了奖惩机制。对案件质量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评不合格的案件,不予支付办案补贴,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